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和欧洲数据保护主管(EDPS)上周 已出版 的"联合意见" [...] 4月发布的"基于欧洲方法的人工智能监管提案"。
考虑到与实时远程生物识别公共场所人员相关的人员隐私干扰极高的风险,EDPB和EDPS呼吁全面禁止使用人工智能自动识别人脸,步态,指纹,DNA,语音等。公共场所的生物特征或行为特征。
EDPB和EDPS还建议禁止使用生物识别数据将个人分类为基于种族,性别,政治或性取向或法律禁止歧视的其他理由的集群的人工智能系统。
EDPB和EDPS认为,使用AI来确定个人的情绪是非常不可取的,应该被禁止,除非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例如一些医疗目的,其中重要的是要识别患者的情绪。
EDPB和EDPS强调,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现行欧盟立法(主要 GDPR )适用于属于上述关于人工智能监管的提案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数据处理(PD)。
EDPB和EDPS对将国际执法合作排除在"基于欧洲方法规范人工智能的提案"的范围之外感到关切。
为了支持联合意见的有效性,EDPB和EDPS提到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的第114和16条,这些条款为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制定了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人工智能系统进行执法目的的远程生物识别。 EDPB和EDPS提醒,根据欧洲法院的法律实践,条约第16条为保护个人数据是欧盟立法机构通过的规则中最重要的目标或组成部分之一的情况提供了适当的
EDPB和EDPS的报价基于风险导向的方法。 然而,这种方法需要进一步澄清,"基本权利风险"的概念必须符合GDPR和欧盟法规2018/1725(EUDPR),因为与PD保护相关的方面开始发挥作用,该文件说。